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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5 | 旧作:“马富才被免职”一说不应视作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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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富才被免职”一说不应视作无稽之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20:11 南方都市报

  作者:俞洲

  中石油集团总公司新闻发言人昨日对记者表示,传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和一位副总将被免职的消息并不准确,没有根据,纯属无稽之谈(《***》1月15日)。

  2003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开县的“12·23”气矿井喷特大事故,系世界石油天然气开采史上最惨重的事故。243条鲜活生命撒手人寰,万余群众中毒受害,6万百姓星夜离家逃难,伤及无辜之多,波及范围之广,足可表明其性质之严重,社会影响之恶劣,已经到了万难宽宥的程度。在反复强调“首长负责制”,日益倡导“高官问责制”的今天,作为对企业安全工作负总责的马富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公平的法秤加以衡量。

  为了遏制频发的重特大事故,应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从国内多家媒体深度报道看,令人震惊的井喷事故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作为高危行业的生产者应当有能力预见到,面对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安全防范和安全救援上,中石油难辞其咎!身为首长的马富才难道不应承担应有的领导责任吗?

  更令人寒心的是,井喷事故发生后,中石油没有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也没有及时地向公众通报事故调查结果和善后处理的进展情况,民众对此颇有微词。

  其实,在调查组仍在调查而国务院处理尚需时日之际,按照中共中央新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引入高官问责机制,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已显必要。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动引咎辞职,不仅有助于整肃吏治,树立官员“民本”思想,更促使官员加强安全防范,做到警钟长鸣,彻底扭转事故频发的严峻态势。

  免职传闻流传纷纷,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众的期盼和民意的诉求,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凸显大众的理性色彩。它的出现,与惑众谣言不可同日而语,相提并论;假如这种民众呼声能给政府决策带来一些影响,应该说足以体现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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